2012年5月21日 星期一

生命可製造嗎


法律四甲 顏于寧 497600261
    這次討論智慧財產權是否可以促使社會進步,我是站在贊同的立場,討論到很多從未想過的議題。一開始,辯論否定之一方是繞著對第三世界的人民不公平、在智慧財產權體制下會抑制人們創作、更具體的說明對於藝人知名度的影響。
    針對第三世界的不公平,反對方認為大部分之發明,尤其是科技產業這部分,若要強調智慧財產權的重要,會使得第三世界的國家無法享有強權國家的資源技術等等方面,導致第三世界永遠是第三世界,對於這部分我們贊成之一方有表達出若將這些科技進步的技術教予第三世界之國家,他們也未必能支撐的住,雖然這表達參雜了一點歧視之意味,但並不無道理,我認為若無法保護到那些發明創作者之權益,大部分的人也不會想要發明創作,現實點的說法難免拖離不了利益,但對不得不承認,在有利益的動力下,才會使得人民想發明想創作,變相的來說
就是大家只會想說反正我的想法不受到保護、等別人現成的就好了,這樣根本就不會促進發明創作等,沒有源頭,別說是要給第三世界了,連強權國家是否會想不斷發明與藉由此促進進步都會變成難題。
    其次,抑制人民的創作、不會想要衍生出更好的技術這個問題,根據我國的著作權法第六條就原著作改作之創作為衍生著作,以獨立之著作保護之。雖然上述條文中之著作不盡然包山包海,但是針對文藝、建築等等之創作仍然包含在內,所以並不全然如同反對方同學所說會抑制其他人的權利。
    接續著是對於藝人之名度,反對方的同學提及若是沒辦法在網路上流傳,對於藝人的知名度則有礙,現在網路上隨便就可以下載歌曲,這會使藝人之知名度有幫助。針對這部分,那盜版呢?之前沒有網路、盜版不盛行的時候,那些藝人的知名度又是如何產生?耳熟能詳的鄧麗君、鳳飛飛等等,一樣也是在沒有網路下產生的呀。不得不否認,網路下載的便利性真的會提高知名度向外擴之速度,但不能因此就認同那些盜版、網路違法下載是良行。若是好聲音好著作沒受保護,就如同老師在課堂上所說九十九分的努力也應該被重視,而不是只在乎最後那一分之結果。這讓我想到,就好比我今天要死要活做了一個禮拜的精心筆記,借了我最好的同學之後,沒經過我同意就廣為流傳影印,到後來其他人看了筆記還考的比我高,我想這我能體會的。
    各持見解大不同,但是站在贊同之一方,不免還是要提到在智慧財產權保護下的好處。雖然對第三世界也許就會少了一個機會一個技術可以使用,但換個角度來說,這也會使得我們創作發明多個機會,若著作發明不受到保護,導致這些發明著作遭致濫用,無法確定所有的人將會合理使用發明、技術等等,只能以保護這些原創者之方式,藉此來促使社會進步又可以防遭他人濫用等等,整體看來,不應否認智慧財產權保護之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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